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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困難企業、就業轉失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按以下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一) 城鎮困難企業按本企業上一年度工資總額底5%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帳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中由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醫療和門診特定病種醫療待遇。困難企業職工年工資總額低于統籌地區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統籌地區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退休人員超過職工總數30%的企業,按30%以上退休人數乘以職工人均繳費額交納基本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 (二) 就業轉失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可以按統籌地區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5%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以按統籌地區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8.6%繳納基本醫療 保險費。按社會平均工資的5%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進入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帳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中由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醫療和門診特定病種醫療待遇:按社會平均工資的8.6%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支付的醫療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