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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至少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一人,其中從業人員在七人以下的,也可以指定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管理。 前款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三百人的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