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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的住院基本醫療費用,在規定的起付標準和最高限額內,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按比例支付。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自付;最高限額以上的費用,通過大病醫療救助等途徑解決。大病醫療救助辦法另行制定。 (一)起付標準控制在市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具體按照定點醫療機構的不同等級分檔設置:三級醫療機構1000元(其中中醫院800元),二級醫療機構750元,一級醫療機構500元。未定等級的其他醫療機構,根據其醫療設施和服務水平,分別參照一級或二級醫療機構的標準執行。一年內多次住院的,從第二次起,按當次入住就診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的20%,依次遞減分別計算 (即:起付標準—起付標準×20%×重復住院次數=應付費用),最低不低于200元。長期連續住院的,起付標隹費用每90天計算一次。 (二)最高限額控制在市區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暫定為30000元。 (三)起付標準以上、最高限額以下的住院基本醫療費用,按年度累計,個人負擔比例分段確定、累加計算:1至5000元,在職職工負擔20%,退休人員負擔1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在職職工負擔10%,退休人員負擔5%;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在職職工負擔6%,退休人員負擔3%。個人負擔以外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 (四)家庭病床每年第二療程的起付標準為300元,以后按20%依次遞減,最低不低于200元。家庭病床每療程的結算限額,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