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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醫療保險實行首診及轉診登記制度。 一、參保人員(不含職工子女、學生)原則上應首先在所在地的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因病情需要轉診的,由所在地定點醫療機構辦理轉診登記手續。辦理轉診登記時應嚴格堅持逐級轉診的原則。 首診在市區非所在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以及未辦理轉診登記手續的,其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不予補償。 轉診至市區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在轄市(含丹徒區)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其住院醫療費用的補償均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補償比例下降10個百分點后予以補償。 二、職工子女及在校學生可依據就近原則在市區范圍內各A+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 三、因病情需要轉院到外地醫院住院治療的參保人員(含職工子女及在校學生),由市、區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診手續,并至所在地的定點醫療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后,其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分別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的補償比例的50%予以補償。未辦理轉診登記手續而擅自至外地醫院住院治療的不予補償。 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其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律不予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