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分則 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合同
1999-10-0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 |
內容: |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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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分則 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合同
1999-10-0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 |
內容: |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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