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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知識產權局行政執法程序暫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
第五章 執 行
2010-09-15 青海省知識產權局 青海省 |
內容: | 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不當場繳納事后難以執行; (二)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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