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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指下列情形: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