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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確有困難需要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委員會討論通過,沒有建立職代會和工會組織的單位由所在縣(區)以上工會組織提出意見,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單位自接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手續。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超過1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30日內按前款規定重新辦理變更手續。 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款。 本辦法所稱確有困難,是指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發生嚴重虧損或者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的; (二)經依法批準緩繳養老和失業保險金的; (三)其它確有困難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