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或申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查或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一)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的復查程序: 對本市鑒定結論不服,申請單位或被鑒定人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疾病與工傷因果關系的鑒定復查及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程序同上。 (二)因病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的復查程序: 用人單位或鑒定申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復查鑒定申請;對復查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復查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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