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財產權利不受其收入狀況的影響。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知情權,一方有權了解財產狀況,另一方不得隱瞞。
|
第二十五條
其他共有人出賣、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和家庭共同共有財產,應當征得女性共有人同意。 夫妻對共有的不動產以及船舶、機動車等需要登記的動產可以聯名登記。所有權人要求聯名登記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
第二十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討論決定土地權益等事項時,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費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權益。 在農村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拖欠、剝奪婦女依法應當獲得的土地征收補償費用。
|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剝奪喪偶婦女的合法遺產繼承權,不得阻止其帶產改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