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我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維持農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燃料等費用,每人每年為720元(經濟條件較好的旗縣區可高于此標準),以后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逐步提高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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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凡持有我市農村戶口的常住農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生活水平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可申請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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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下列人員可全額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喪失勞動能力的一、二級殘疾人; (二)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子女考入計劃內高中(含高中)以上學校的在校學生; (三)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因公負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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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除全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之外的其他低保對象享受差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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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扶養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孤老和18歲以下的孤兒,按照自治區《關于加強農村牧區五保供養工作的通知》(內民政保[2005]6號)精神,分散供養的每人每年享受800元,集中供養的每人每年享受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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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符合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勞動能力和生產經營條件,但不積極從事生產活動的人員; (二)因參加賭博、吸毒或從事其他違法活動造成家庭貧困的; (三)生活消費明顯高于當地居民生活水平,有高檔消費品及生活用品的; (四)拒絕參加公益性勞動及政府組織的其他義務勞動的; (五)其他不應當納入保障范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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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下列收入應計入家庭收入: (一)家庭成員的各種勞動收入(種植收入、養殖收入、加工收入、勞務收入等); (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接受的贍養費、撫養費、繼承或贈予所得財產; (三)出租房屋、耕地、機械設備等收取的租金; (四)文物和知識產權收入; (五)其他個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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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優撫對象的優待金、定期撫恤金、傷殘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費不計入家庭收入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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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農村居民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計算標準: (一)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 (二)無協議、裁決或判決的,贍養、扶(撫)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0%的,視為無力提供贍養、扶(撫)養費; (三)贍養、扶(撫)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150%的,其超出部分的50%作為支付贍養、扶(撫)養費; (四)實際支付贍養、扶(撫)養費高于上述規定的,按實際支付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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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年收入,以家庭成員的各項收入扣除生產過程中開支部分的總和除以家庭人口計算。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年領取金額為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保障對象當年家庭人均收入之間的差額乘以家庭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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