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對企業工資實行總量控制,使特區實際工資總額的增長不高于按不變價計算的國民收入增長,平均實際工資的提高不超過勞動生產率提高,平均貨幣工資的增長不低于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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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政府根據特區經濟發展狀況,生活消費水平、勞動力供求等因素,制定長期和年度工資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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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根據上年度本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和發展規劃,編制本企業年度工資計劃,并按規定向勞動部門申報,由深圳市勞動局(以下簡稱市勞動局)綜合平衡報市政府批準后,按隸屬關系下達到各企業,用于指導企業工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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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勞動部門統一管理企業工資,制定企業工資分配政策和規定;核準企業工資計劃,檢查和監督企業工資計劃執行情況;實施企業工資基金管理,指導企業搞好工資管理和內部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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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銀行實行工資基金提取登記制度,不予支持未辦《工資基金管理手冊》企業的工資或超過《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核準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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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集團(總)公司、直屬公司將勞動部門下達的工資計劃分解的所屬企業,并對所屬企業工資資金的使用進行審核和監督,對工資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勞動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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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辦法(具體辦法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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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工資水平在政府宏觀計劃指導下,由企業自主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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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工資水平由董事會決定,但不得低于同行業條件相近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平均工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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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市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工資水平、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等情況,決定年度最低工資,由市勞動局于每年四月三十日之前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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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各行業可根據需要和特點,在勞動部門指導下,制定行業工資標準供企業選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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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各行業協會應對本行業工資分配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研究、并協調本行業企業之間的工資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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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企業工資在企業的成本(費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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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市統計局制訂企業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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