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 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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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窗凑諊矣嘘P規定制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ㄈ┪炊ㄆ趯W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并及時維修、改造的; 。ㄋ模┪匆勒毡痉ㄒ幎ň獍才帕x務教育經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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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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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终、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ǘ┫驅W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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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學;蛘呓處熢诹x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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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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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ǘ┓衷O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ㄋ模┻x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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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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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ㄈ┏霭嫖唇浺婪▽彾ǖ慕炭茣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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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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