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秩序的管理,規范公共就業服務、職業中介、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等行為,促進勞動者通過市場實現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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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網絡平臺,構建互聯互通、安全可靠、完整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發布制度,及時通過互聯網、報刊、顯示屏、公告欄等多種形式向社會發布人力資源信息,為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提供便捷、完善的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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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ㄒ唬┚蜆I政策法規咨詢; 。ǘ┞殬I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 。ㄈ┞殬I指導和職業介紹; 。ㄋ模⿲蜆I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ㄎ澹┺k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渌簿蜆I服務。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組成部分,負責為殘疾勞動者提供相關就業服務,并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承擔殘疾勞動者的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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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建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績效考核制度,督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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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等有關行政部門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鼓勵其提高服務質量,發揮其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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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職業中介機構應當誠信服務,守法經營,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放置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件,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公示從業人員姓名、照片等信息,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并建立服務臺賬,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 職業中介機構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屬實的,可以享受政府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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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職業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ǘ闊o有效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ㄈ┏龊藴实臉I務范圍經營;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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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免費辦理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并做好登記統計工作。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服務場所或者服務窗口,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的服務流程,為用人單位、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及相關手續提供方便。 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的程序、登記證的樣式及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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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配合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做好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工作。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及離開學校滿6個月未能就業的各類學校畢業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非本地戶籍人員在現居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現居住地進行失業登記。 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應當如實提供身份證件、就業經歷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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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扶持政策;符合條件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登記失業人員應當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活動,并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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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針對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需求,制定并組織實施專項就業服務計劃。 街道、鄉鎮、工業園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業富余勞動力資源、企業用工需求調查登記制度,完善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措施,提高就業服務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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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進城或者返鄉就業的農村勞動者設立就業創業服務窗口,采取舉辦專場招聘會、直接到鄉村招聘員工等形式,提供免費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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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對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因產業政策調整、環境保護等非市場原因導致裁員的單位,應當幫助做好相關人員的轉崗培訓和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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