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電子考勤記錄沒有勞動者簽名確認且勞動者否認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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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對于勞動者從用人單位內部網站系統中復印的有關證明材料,如該系統屬于用人單位封閉管理且具有信息發布等功能,勞動者無法獲得原始資料的,人民法院可在庭審中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原始資料并釋明利害關系。用人單位在人民法院要求后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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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主張其與勞動者建立不定時工作制的,如該用人單位沒有提供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批手續,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不定時工作制違法;對于實行倒班制的用人單位,如勞動者一周內的上班時間未超過40小時,用人單位可不用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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