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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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 本市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人事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于貫徹實施〈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意見》(蘇勞社醫[2006]9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 有雇工(以下稱“職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雇主除依法與雇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外,還應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供雇工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內容等書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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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市本級的工傷保險工作。各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地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市和各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工會、人事、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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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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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市將逐步建立工傷醫療康復和工傷康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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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工傷保險經辦經費和工傷認定所必需的業務經費列入財政年度部門預算。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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