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送 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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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送達法律文書必須有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收到的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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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用直接送達或者郵寄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郵寄送達應當以掛號信、特快專遞等能夠確認收悉的方式郵寄。 需要直接送達但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有關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代為送達。 受送達人是軍人、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人員的,通過其所在的單位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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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直接送達或者委托送達時,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的,可以采取留置送達的方式,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有關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地,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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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條
送達處理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時,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的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應當予以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可以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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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條
直接送達或者受委托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送達法律文書,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其本人簽收,本人不在時交給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該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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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條
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委托送達的,受送達人或者其他簽收人在送達回執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的,掛號信、特快專遞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不一致,或者送達回執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特快專遞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留置送達的,送達人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地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公告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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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條
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受送達人送達法律文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達: (一)作為受送達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在我國境內的,直接向該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送達; (二)向受送達人的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送達,授權委托書中明確表示代理人無權代為接收法律文書的除外; (三)向受送達人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獲得授權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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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委托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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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其他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代為送達、調查、調解或者監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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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其他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事項,應當出具委托書,提出明確的委托事項和要求。 委托送達的,應當附具需要送達的法律文書和送達回執。 委托調查的,應當附具調查提綱。 委托調解的,應當附具請求書、答辯書、意見陳述書復印件。 委托監督執行的,應當附具生效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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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條
受委托送達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委托書之日起7日內完成送達,并將送達回執寄回委托方。因故無法按期送達的,應當及時函告委托方,并說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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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條
受委托調查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委托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調查,委托書中對調查期限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要求的期限內完成,并將調查情況說明、調查筆錄和收集的證據送交委托方。因故無法按期完成的,應當及時函告委托方,并說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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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條
受委托調解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委托書要求的期限內組織調解。當事人在該期限內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受委托方應當將調解、和解協議和調解筆錄一并送交委托方;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未能達成調解、和解協議,或者明確表示不同意調解的,受委托方應當在調解筆錄中載明,及時送交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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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條
受委托監督執行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委托書要求的期限內,對當事人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在期限屆滿后將監督情況記錄送交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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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組織調解、監督執行等執法活動時,可以要求當地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協助,當地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拒絕、阻撓。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前款所述執法活動,必要時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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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委托、協助工作登記簿,委托工作登記內容包括委托方、受委托方、委托時間、委托事項和辦理結果等,協助工作登記內容包括主辦方、協助方、協助事項、協助時間和協助情況等。 省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對全省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委托、協助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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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技術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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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條
本規程所稱技術鑒定,是指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專利案件時,為查明案件事實,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機構對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 本規程所稱技術鑒定,不包括判斷專利侵權是否成立的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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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條
技術鑒定費用由當事人墊付,責任方承擔。當事人對技術鑒定費用有約定的,從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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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技術鑒定,應當在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提交書面的鑒定申請,說明需要鑒定的事項和申請理由,并提供必要的鑒定物。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無正當理由未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鑒定物,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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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條
鑒定物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提供,或者由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依職權調查收集,經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以專利行政管理部門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實物為鑒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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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鑒定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鑒定機構;協商不成的,由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 鑒定機構一般應在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中選擇;技術鑒定所涉及的專業未納入該名冊的,可以從社會上擇優選定相關機構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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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確定鑒定機構之日起7日內委托其進行鑒定,出具委托書,寫明需要鑒定的事項、要求和期限,并提供必要的鑒定物及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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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委托鑒定之日起7日內,將鑒定機構的名稱、鑒定人員的姓名告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鑒定人員回避。 鑒定人員的回避,適用本規程第三十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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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委托鑒定的,應當指派專人負責與鑒定機構聯絡,及時處理可能影響鑒定的問題,但不得發表任何可能影響鑒定結論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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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條
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技術內容復雜的應當在60日內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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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條
鑒定機構完成受委托鑒定事項,應當出具鑒定書,寫明下列內容: (一)委托方、委托鑒定的內容; (二)委托鑒定的物品及其他有關材料; (三)鑒定的依據以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鑒定結論; (六)對鑒定機構、鑒定人員鑒定資格的說明。 鑒定書應當載明作出鑒定結論的時間,由鑒定人員、鑒定機構簽名或者蓋章。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收到鑒定書后,應當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 鑒定結論應當在口頭審理中出示,由雙方當事人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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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條
當事人對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人員不具備相應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人員應當回避但沒有回避的; (二)鑒定程序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予準許。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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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市場監管與展會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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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對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專利標識的標注方式不符合專利法及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應當責令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改正。 專利標識標注不當,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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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適時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專利行政執法檢查,對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對專利標識標注不當行為進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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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專利行政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被檢查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專利行政執法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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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在專利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涉嫌假冒專利行為的,應當進行現場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并依照專利法及本規程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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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條
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展會活動中的專利行政保護,由展會舉辦地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展會主辦方在展會期間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派員進駐,并依法開展專利行政執法工作;未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展會專利保護的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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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條
展會舉辦地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參展項目涉嫌侵犯專利權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依法受理參展項目涉嫌假冒專利的舉報,或者依職權查處展會中的假冒專利行為,并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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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在展會期間受理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或者假冒專利舉報的,應當及時通知展會主辦方及被請求人或者被舉報人,并依據本規程有關規定即行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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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在展會期間受理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的,可以根據展會的期限指定被請求人的答辯期限。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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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條
展會期間受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成立的,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責令被請求人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銷毀介紹侵權展品的宣傳材料,更換介紹侵權項目的展板。 經調查,人民法院或者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就參展項目侵犯有關專利權作出判定侵權成立的判決或者決定,并發生法律效力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前款規定的處理決定。 專利侵權糾紛案情復雜,展會結束時尚未處理完畢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繼續依法處理,或者根據需要移送其他有管轄權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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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條
請求人除請求制止被請求人的侵權展出行為之外,還請求制止該被請求人侵犯同一專利權的其他行為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對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處理請求,應當受理并且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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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在展會中開展案件受理、文書送達、調查取證、巡視檢查等專利行政執法活動,應當依法履行職權,不得干擾正常的展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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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移 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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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條
專利案件的移送包括下列情形: (一)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立案后發現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移送; (二)有管轄權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可以向上一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移送; (三)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展會期間受理的專利案件,展會結束時尚未處理完畢的,可以根據需要向其他有管轄權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移送; (四)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時,發現行為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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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向其他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移送專利案件,應當制作專利案件移送單一式二份,將其中一份與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另一份本部門留存,并在移送之日起7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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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條
受移送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7日內立案受理,并填寫專利案件移送回執,送達移送方。 受移送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7日內,報請上一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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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條
受移送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對移送案件處理結案后,應當制作移送案件結案告知書,寫明移送方、移送時間、本部門承辦人員、辦理情況和處理結果,附具結案法律文書,一份送交移送方,一份報送省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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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條
省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對全省專利案件移送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對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在專利案件移送和辦理過程中的違規行為,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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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案卷的整理與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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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條
本規程所稱案卷是指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理專利案件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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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一案一號、一案一卷的原則立卷,并及時予以歸檔,對案卷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專利案件進行統一編號,案號由機關代字、年度、案件類型和序號依次組成。其中年份、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識,年份應標全稱,用圓括號“()”插入,序號為年度流水號,不編虛位,序號前不加“第”字;案件類型包括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案件、假冒專利行政處罰案件、專利糾紛調解案件和行政復議案件,分別編為“糾”字、“罰”字、“調”字、“復”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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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條
專利案件的主承辦人員為立卷人,負責收集材料、整理立卷。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人為立卷責任人,負責檢查卷宗質量,并監督立卷人按期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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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條
立卷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開始收集涉案文書材料,著手立卷工作。案件辦結后,認真檢查全案的文書材料是否收集齊全,若發現法律文書不完備的,應當及時補齊或者補救,并去掉與本案無關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制作的各類法律文書,應當使用標準A4號辦公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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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條
入卷的文書材料,除有部門負責人批示的以外,一般只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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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條
專利侵權糾紛案卷的文書材料按照下列順序排列: (1)卷宗封面; (2)卷內目錄; (3)立案審批表; (4)受理通知書; (5)答辯通知書; (6)處理請求書及附件; (7)答辯書及附件、中止處理申請書; (8)雙方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9)執法人員詢問、調查取證材料; (10)中止處理通知書; (11)恢復處理通知書; (12)口頭審理通知書、回執和公告; (13)口頭審理筆錄; (14)合議組評議筆錄; (15)處理決定書或者調解、和解協議; (16)撤回請求申請書; (17)結案通知書; (18)送達回執; (19)備考表; (20)證物袋; (21)卷底。上述材料中未盡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形成文書材料的時間順序排列。 其他專利案件的案卷文書材料,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的順序排列。 備考表是案卷內文件狀況的記錄,內容包括本卷情況說明、立卷人、檢查人、立卷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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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條
案卷文書材料按順序排列后,應當逐頁編號。頁號一律用阿拉伯數字編寫在文字頁面的正面右上角。卷宗封面、卷內目錄、備考表、證物袋、卷底不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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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條
卷宗裝訂前,要對文書材料進行全面檢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補齊,破損或褪色的要修補、復制;訂口過窄或有字跡的要粘貼襯紙;紙張過大的材料要修剪折疊;加邊、加襯、折疊均以A4紙為準;對于字跡難以辨認的材料,應附上抄件;外文材料應附中文譯文;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開展平加貼襯紙,郵票不得取掉;文書材料上的金屬物必須剔除干凈。 卷宗用線繩三孔一線裝訂,并在卷底裝訂線結扣處粘貼封志,由立卷部門和檔案管理部門加蓋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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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條
立卷人應當在案件結案后3個月內完成案卷的整理和裝訂,經立卷責任人審核后向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歸檔。案卷接收人應當認真檢查驗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辦理交接手續;卷宗質量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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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二條
案件的錄音、錄像材料,應當按照磁性載體檔案管理辦法另行管理。立卷人應當編制相應的材料說明,注明聲像材料的種類、數量、主要內容、檔號等,歸入同案案卷。 案件的證物材料,能立卷的隨卷裝訂;無法裝訂的可裝入證物袋,標明證物的名稱、數量、特征、來源;不便立卷的作為實物檔案另行管理,由立卷人拍攝照片并編制說明,注明該證物材料的名稱、型號、數量、特征、來源、檔號等,歸入同案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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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三條
已歸檔的案卷由檔案管理人員負責統一管理。 已歸檔的案卷,不得從卷內抽取材料。確需增添案件文書材料的,經立卷責任人同意,由立卷人與檔案管理人員共同拆卷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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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條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專利案卷檔案利用和借閱制度,由檔案管理人員按照規定借閱案卷檔案: (一)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因辦案需要,可以借閱本單位案卷檔案; (二)案件當事人或者代理人需要查閱有關案件材料的,經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借閱案卷檔案; (三)司法機關、政府部門等單位需要查閱有關案件材料的,憑單位公函并經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借閱案卷檔案。 案卷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原則上不向外借閱;確需查閱的,應當經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書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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