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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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配套辦法; (二)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 (三)審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 (四)對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章制度及有關配套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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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二)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三)編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上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各類財務、統計報表; (四)負責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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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助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的審核、匯總、上報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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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具體承辦本轄區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入戶調查、接受申報、資格審查、登記、基礎信息錄入、變更和匯總上報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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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納入社會發展規劃。 財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并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到位。 衛生、民政、殘聯、公安、教育、審計、物價、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配合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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