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當年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同級財政負責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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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各區勞動保障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轉入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外,只支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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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機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接受市、區兩級財政和審計部門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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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參保居民以非法手段套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除追回所涉金額外,并處以停止享受6個月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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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因違反規定,造成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合理支付的,除追回所涉金額外,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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