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有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其參加失業保險。失業后,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失業保險金(標準為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月標準的兩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門診住院醫療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失業人員喪葬補助金及其配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免費職業介紹、職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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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后,有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其參加工傷保險。符合規定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經辦程序及待遇標準等按《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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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后,有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其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符合規定條件的,按規定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經辦程序及待遇標準等按《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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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后,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可按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體辦法、經辦程序及待遇標準等按《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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