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立法活動,健全國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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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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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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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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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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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法律規范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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