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生育保險醫療業務實行定點管理。定點的醫療機構、婦幼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業務機構(以下統稱生育保險定點業務機構)的定點業務資格,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衛生部門審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定點業務機構應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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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參保職工可以自主選擇定點婦幼保健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住院分娩,可以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業務機構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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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生育保險定點業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生育保險業務范圍和由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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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生育保險定點業務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信息聯網,職工生育和流產、引產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首先由本人持勞動和社會保障卡、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證和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業務手冊或生育證,在生育保險定點業務機構進行生育保險待遇享受資格確認。 在生育保險定點業務機構發生的需由生育保險基金負擔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定點業務機構直接結算,超出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和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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