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參保職工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或在定點藥店購藥,可持個人醫療保險結算卡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結算。個人帳戶資金用完后現金自付。
|
第六條
參保職工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其費用符合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記帳。屬于個人自付的部分,由個人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
第七條
參保職工經批準轉往外地醫療機構治療或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其費用先由個人全額墊付,治療結束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報銷。屬于總額包干范圍的參保職工,由實行總額包干的定點醫療機構在總額包干費用中結算。
|
第八條
公差、探親、節假日在外地發生的醫療費,門診費用在個人帳戶中報銷。個人帳戶用完后自付。住院醫療費符合統籌基金支付的,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屬于總額包干范圍的參保職工,由實行總額包干的定點醫療機構在總額包干費用中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