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具體繳費比例由設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不超過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確定和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生育保險的統籌層次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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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繳費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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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用人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的,其欠繳的生育保險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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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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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征收的生育保險費按照規定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形成生育保險基金。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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