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病診斷管理工作,提高診斷水平,保障職工健康,特制訂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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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職業病,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范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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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業病診斷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凡從事職業病診斷工作的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和掌握國家頒發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及有關規定,以科學的態度和極端負責的精神,做好診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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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業病的診斷,必須實行以當地為主和以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職業病診斷組的集體診斷為準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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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職業病的診斷,應根據患者的職業史、既往史、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臨床癥狀及相應的理化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后,作出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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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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