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檔案管理人員需熟悉相關業務和所藏檔案情況,主動熱情開展檔案的利用工作。工作調動時,應在離職前辦理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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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因業務工作需要,市局各處室、單位查閱檔案時,應辦理內部查閱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查閱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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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企業或退休人員及其親屬需要查閱檔案及其它相關服務,應持企業或社區勞動保障站開具的介紹信,由退管中心提供查閱檔案及其它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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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查閱檔案須嚴格遵守檔案查(借)閱制度和保密制度,嚴禁涂改、圈畫、抽取、撤換、添加檔案。不得泄露或擅自對外公布檔案的內容。對違反者,將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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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未經同意,不得摘抄、復制、復印檔案內容。確因工作需要從檔案中取證的,須經市退管中心負責人批準才能摘抄、復制、復印,同時加蓋檔案證明專用章或“經核實與原件相符”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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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無特殊情況不外借檔案。必須借出使用時,須經市退管中心負責人批準,并嚴格履行登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歸還。檔案管理人員要認真檢查借檔單位歸還的檔案有無涂改、損壞、缺失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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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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