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剽竊、冒充、侵占他人的專利技術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當手段騙取省專利獎的,由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其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并公告。有過錯的專利權人五年內不得申報省專利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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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推薦單位及推薦人協助他人騙取省專利獎的,由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暫停其推薦資格,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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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省專利獎勵委員會和省專利評審委員會的委員及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取消其評審資格,由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通報批評,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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