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的考試采取筆試加面試的方式進行,崗位特殊需要的,經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批準,允許采取面試的方式進行,面試可以設計實際操作測試或者測評等環節。 考試的內容應當包括招聘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試的試題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委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統一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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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的考試工作,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當地人事考試機構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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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在筆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考生的筆試成績在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時在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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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考生對自己的筆試分數有疑問的,可以在分數公布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的門戶網站上下載并填寫《考生查分登記表》,送考試組織單位申請查分。每個考生只能申請查分一次。 分數核查的范圍限于: (一)主觀題卷面有無漏評,分數的計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誤的; (二)客觀題答題卡作答而無考試成績的; (三)有違紀、違規、異常記錄的。 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在收到查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答復。經核查需要更改分數的,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更改網上公布的分數,并通知因更改分數受到影響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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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考試組織單位應當根據招聘方案規定的面試人數計算方法和考生的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面試人選進行面試,面試人選出現空缺的,按照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其他考生。 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在筆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將參加面試人員名單在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時在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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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考試組織單位應當成立面試評委小組,評委人數應為奇數,且不得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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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考生應當在面試前30分鐘抽簽確定面試順序。 考生不在規定時間內到達面試候考室的,視為放棄面試。 面試使用統一試題的,面試期間應當對考生實行封閉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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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面試評委小組應當在考生面試完畢后當場評分、統分,并向考生宣布面試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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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招聘方案規定的擬聘人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等額的體檢人選進行體檢。 體檢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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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招聘方案規定的體檢要求和考生的體檢結果確定考核人選進行考核。 考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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