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依法行使職權,及時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調處專利糾紛,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充分保護專利權人及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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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省知識產權局依法查處全省各地假冒專利行為,依法受理全省專利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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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省知識產權局設立專利行政執法委員會和專門辦案機構,專利行政執法委員會領導專門機構做好專利執法工作,其中重大、疑難案件由專利行政執法委員會集體討論后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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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專利行政執法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專利行政執法必須公開、公正、公平; (二)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沒有依據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四)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 (五)行政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六)行政執法人員對涉及當事人商業秘密的,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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