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管理服務制度。各地要取消限制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歧視性政策和不合理規定。對農村勞動力進城就業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確保其享有與城鎮居民同等的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同工同酬、子女入學入托等權利。加強流動就業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統籌協調市外、省內就業工作,擴大省外勞務協作,優化就業結構,嚴格執行招用勞動者登記備案制度。實行統一的就業憑證管理制度,凡在本市就業的所有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領《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持手冊享受相應的公共就業服務。 《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的發放和管理辦法按省的規定執行。各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原發放使用的勞動手冊以及各類就業、失業、社會保障的有關證件與《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的銜接工作,2006年7月1日起統一使用《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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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健全城鄉一體化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各級政府要全面建立財政撥付經費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落實人員編制和經費。2007年底前,各地要建立健全以政策咨詢、失業登記、就業備案、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援助、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為主要內容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要整合就業服務資源,配合省建立健全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四級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公共就業服務和促進就業服務。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規范公共就業服務功能、服務標準、服務規程、服務場地、硬件配置和窗口設置等內容,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鼓勵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城鄉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介紹就業服務,對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財政部門審核,按規定給予補貼。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的職業介紹補貼,按省制訂的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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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加強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各地要進一步完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按“八統一”要求落實人員經費和辦公服務場地,規范工作職責、業務流程、資料臺賬、服務規程、管理制度、信息系統、設施標識,充分發揮基層勞動保障機構在勞動力資源開發管理、就業援助、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和協助勞動保障監察等方面的基礎性作用。落實社區勞動保障事務工作站職責,加強隊伍建設,落實工作經費,強化業務培訓,提高工作質量,同時落實聘請勞動保障協理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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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加快勞動力市場信息化建設。按照“金保工程”建設總體要求,對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進行統一規劃,整體推進。2007年底前,要建成省、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四級聯通的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實現網絡互聯、信息共享。各市、區和有條件的街道要建設遠程可視招工系統和勞動力市場網站,強化網上職業介紹服務,提高供求匹配效率。建立健全勞動力市場供求信息收集、分析、發布和工資指導價位制度,完善市場導向就業機制。勞動保障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企業用工情況抽樣調查活動,及時掌握用人單位用工需求,幫助企業解決用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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