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中小學階段學生、少年兒童需增加目錄范圍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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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醫療服務定點管理。 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管理辦法,根據城鎮居民居住情況和實際需要合理布局定點,優先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基層醫療機構納入定點范圍。適當增加適合婦女兒童醫療診治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搞好定點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建立信用等級制度和年檢制度,搞好醫療服務監督和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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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完善醫療費用結算辦法,逐步實行按病種結算、按總額預付等結算管理方式,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減輕城鎮居民醫療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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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整合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資源,對定點醫院、門診和零售藥店實行全市統一定點、統一管理、統一結算,參保居民持社會保障卡在全市定點網絡內無障礙就醫、購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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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履行醫療服務協議,落實有關優惠政策,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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