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員工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工資支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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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依照本條例執行,但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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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系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于工資: (一)社會保險費; (二)勞動保護費; (三)福利費; (四)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 (五)計劃生育費; (六)其他不屬于工資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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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勞動報酬。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員工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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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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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等非貨幣形式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員工支付一次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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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工商、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做好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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