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職工代表的條件 3.1.1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并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可以當選為職工代表。 3.1.2 職工代表的素質要求,一般具有一定的政治覺悟、政策水平、業務技術知識和管理能力;做好本職工作,有較強的責任感;關心集體,遵紀守章,聯系群眾,辦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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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職工代表的人數和比例 3.2.1 職工代表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群眾性,職工代表的人數一般根據企業規模大小適當確定,職工人數10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不得少于30人;200-1000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為40-100人;1000-5000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為100-200人;5000人以上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不得少于200人。 3.2.2 職工代表由一線職工、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工會工作人員、企業領導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一線職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的50%;企業各級行政領導代表一般不得高于職工代表總數的20%。女職工代表比例應當與企業女職工所占全體職工人數的比例相適應,職工代表中青年職工應占適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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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選舉職工代表的程序 3.3.1 選舉職工代表,按以下基本步驟進行: (1)制定選舉方案。根據企業職工人數和行政單位設置狀況,確定職工代表總數及名額分配辦法。一般按班組(科室)、工段、車間(分公司、子公司或分廠)劃分選區,并制定具體選舉辦法。 (2)進行宣傳發動。企業工會要將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職權、意義和作用,以及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等向企業全體職工廣泛進行宣傳。 (3)推薦職工代表候選人。以選區為單位,充分發揚民主,積極推薦職工代表侯選人。 (4)直接選舉職工代表。各選區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額,直接選舉產生職工代表。選舉方式一般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大型企業或集團的職工代表,可以在分公司、子公司(分廠)或車間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中推選產生。企業領導應分到選區,以普通職工的身份參加選舉。 選舉時,須有本選區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選舉,并獲得應到會職工過半數同意方能當選。 (5)職工代表資格審查。由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選出的職工代表進行資格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應取消其代表資格。 (6)組成職工代表團(組)。職工代表選出后,應按選舉單位的行政隸屬關系,組成各代表團(組),選舉產生代表團(組)長。 3.3.2 職工代表競選制 實行職工代表競選制,是近年來一些單位在職工代表選舉過程中的創新。競選的程序一般是: (1)由職工所在選區自愿報名,或由職工所在選區工會組織推薦。 (2)由職工所在選區工會組織介紹競選者的情況。 (3)競選人在職工大會上發表競選演講,職工現場提問,競選者當場答辯。 (4)職工無記名投票選舉職工代表。選舉時,職工實到人數必須達到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而當選職工代表的得票數必須超過應到人數的半數。 (5)根據得票率當場公布選舉結果。 (6)選舉結果報企業工會備案。 3.3.3 職工代表的補選和撤換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一致,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自任職后,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其任期的,經征得職工代表同意后,勞動合同期限延長至任期屆滿。職工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企業或退休時,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由原選舉單位按照規定補選,補選代表程序與選舉代表的程序相同。 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或者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撤換職工代表的程序一般是: (1)選舉單位向企業工會提出撤換要求及原因。 (2)企業工會及時進行核實、答復。 (3)原選舉單位召開會議討論,被撤換的職工代表可以參加會議并可以申辯。 (4)經應到會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可作撤換職工代表的決定。 (5)將撤換決定報送企業工會并由工會備案。 (6)原選舉單位職工按照選舉職工代表的程序選舉新的職工代表。 (7)經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后替補被撤換的職工代表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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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3.4.1 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巡視檢查、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等民主管理活動。 (3)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時,按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職工代表依法行使職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因嚴重失職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征求企業工會的意見。 3.4.2 職工代表的義務 (1)模范遵守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的規章制度,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聯系職工群眾,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定期向本選區的職工群眾報告履行職責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3)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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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列席、特邀職工代表和旁聽職工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部分退(離)休人員或中層干部及其以上的領導人員、技術和管理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言權,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如工作需要可受聘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還可以邀請部分職工旁聽。旁聽職工由企業工會負責組織,并由工會聽取旁聽職工對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評議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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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職工代表津貼 企業可以給予職工代表適當的津貼。在企業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職工代表,企業應當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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