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目的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實施《湖北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規范全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工作,推進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工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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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全省各類企業。本標準所述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各項制度的基本內容,均適用于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等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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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實施原則 本標準的實施必須貫徹領導作用、全員參與、聯系實際、規范操作、持續改進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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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質量評估和上級考核 為保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工作有效運行,應當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的實際,對照本標準的實施情況和取得的效果,定期進行質量評估和上級考核。質量評估每年進行一次,上級考核每二年進行一次。質量評估和上級考核工作在企業黨的基層委員會(含黨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企業黨委)領導下由工會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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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工作標準的應用 本標準為全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A級版本,是提供給各企業制定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標準的指導文本。各企業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標準。各地區、行業可結合實際,依照A級版本,制定本地區、本行業的指導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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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工作標準的編制、發布和修改及文書檔案管理 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標準由本單位工會負責組織有關部門依照不同級次的指導文本進行編制,報請本單位黨委同意后發布實施。 因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和上級有關規定的調整,或者通過質量評估發現工作標準有關具體規定不符合實際需要時,由本單位工會及時組織對工作標準進行修改。 工作標準編制發布后,由企業工會負責發放和存檔。須編號分發,填寫發放記錄。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記錄和文書檔案是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企業工會負責制定和管理,并登記造冊、妥善保存,作為資料和考核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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