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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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具有鄭州市戶籍、沒有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或不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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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照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模式;遵循“保基本、廣覆蓋、可持續、易銜接”、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個人繳費為主、經濟組織適當補助、政府給予補貼的籌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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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縣(市)區管理、分級經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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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h(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管理、支付等業務經辦工作。 財政、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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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宣傳發動和組織保障工作,確保經辦人員、資金、設施及時足額到位。 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在各鄉(鎮)、辦事處設立派出機構,專人專職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事務。 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辦理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待遇享受等手續,并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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