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1.5-2.5萬元(當年新參保的按年度余下月數享受相應支付限額)。參保人自辦理參保手續或繳費次月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相關待遇,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 參保人到應繳費最后期限止仍未繳費的,屬自動停止繳費,自停止繳費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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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建立連續參保繳費與待遇掛鉤機制,對連續參保繳費滿五年以上的,可適當提高基金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鼓勵參保人連續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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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的醫療待遇分為住院醫療待遇和門診特殊疾病醫療待遇,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 住院醫療待遇。參保人因病住院所發生的符合報銷范圍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由統籌基金給予一定比例的報銷,其統籌基金人均醫療費用報銷比例控制在60%左右。 門診特殊疾病醫療待遇。參保人因患特殊疾病在門診治療的醫療費用可由基金給予適當報銷。門診特殊疾病病種范圍和報銷比例由各統籌地區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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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具體標準和比例,由各地根據籌資標準,醫療費用水平,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合理確定,還可以經過必要的運行評估后再做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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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標準以外的費用(急救除外); (二)健康體檢、計劃免疫、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服務的費用; (三)未辦理異地居住、轉診轉院審批備案手續,自行外出就醫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醫療費用; (四)交通事故、酗酒、吸毒、打架斗毆、自殺自殘、違法犯罪行為所致的醫療費用,以及因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 (五)因意外事故傷害并能獲得民事賠償的醫療費用; (六)各統籌地區規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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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學生、少年兒童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其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憑定點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可以納入基金支付范圍。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突然、非本意、非疾病使其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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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各統籌地區可逐步建立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和社會慈善捐助等方式,解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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