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權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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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證據是指仲裁委員會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審理過程中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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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仲裁證據有下列幾種形式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陳述;(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八)電子郵件、手機短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 以上證據須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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