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門診治療費用結算辦法。 一般疾病門診或購藥時統一采用江門市社會保障卡(現暫用《廣發智能IC卡》,下稱IC卡)儲存額或現金支付方式,由被保險人每次門診治療或購藥時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結算。IC卡由個人自行管理和使用,IC卡的申領和發放按現行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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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住院治療費用結算辦法。 一、辦理住院登記手續。 被保險人患病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必須在住院之日起24小時內向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收費處(或登記處)出示IC卡和身份證辦理住院登記手續。 二、辦理出院醫療費用結算手續。 被保險人出院時,先向定點醫療機構收費處出示IC卡和身份證,經定點醫療機構核實后,由定點醫療機構按本規定標準收取被保險人個人應支付的費用后,其余的醫療費用再與市社保局按規定辦法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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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屬于下列情況的,需先由個人現金支付后,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須攜帶的有關資料,到市社保局按規定辦理費用報銷手續。 一、被保險人在住院之日起24小時內未向定點醫療機構出示IC卡和身份證辦理住院登記的; 二、被保險人在沒有建立醫療保險電子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的; 三、被保險人在國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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