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和發證工作,必須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
|
第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分為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具體考核內容按照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標準》執行。
|
第十二條
負責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審查認可。
|
第十三條
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資格考核的人員,應當填寫考核申請表,由申請人或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當地負責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單位收到考核申請后,應在60日內組織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經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1次。
|
第十四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制作,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地、市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簽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全國通用。
|
第十五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2年復審1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的,經用人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后,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1次。
|
第十六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由特種作業人員本人或用人單位在有效期內提出申請,由當地的考核、發證單位負責審驗。 復審內容包括: (一)健康檢查; (二)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三)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
|
第十七條
復審合格的,由復審單位簽章、登記,予以確認。復審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原復審單位申請再次復審。復審單位可根據申請,再復審1次。再復審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
第十八條
跨地區從業或跨地區流動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可向從業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發證單位申請復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