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失業人員所在單位應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名單及其相關資料自中斷就業之日起7 日內報送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繳費個人中斷就業后,應在60 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和《湖北省職工失業保險手冊》以及單位出具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證明和3 張一寸近期同底免冠照片,到市、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申領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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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現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人員,可以在回到原戶籍所在地之日起60 日內,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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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繳費滿1 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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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失業保險金從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失業人員登記時開具社區管理聯系函,失業人員憑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蓋章后的聯系函回執辦理失業證和銀行存折,并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每月至少要到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簽到一次,并接受社區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指導。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期間,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由本人按規定自行繳納或委托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代為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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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費時間滿1 年的,失業后發給3 個月失業保險金,以后每增加1年繳費時間,增發2 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 個月。繳費未滿一年失業的,個人繳費部分全額返還。 因企業破產、改制等原因,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并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再次失業,享受失業保險時間從重新就業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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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市本級(含城區)每人每月180 元。大冶市、陽新縣結合本地實際,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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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鼓勵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謀職業的,可憑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并經核準一次性領取余下期限應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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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醫療補助金,其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隨失業保險金發放。 市本級(含城區)失業人員因病需住院的,應到基本醫療保險指定醫院就診,出院后憑住院原始發票和每日醫療清單,按規定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其50%的醫療診治費,大冶市、陽新縣失業人員報銷標準在醫療診治費的30%—50%之間確定, 報銷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本人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5 倍 (住院藥品的使用報銷范圍嚴格按照《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本級(含城區)女性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分娩,一次性發給1000 元醫療補助費。 市本級(含城區)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期間,參加了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其住院治病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報銷醫療診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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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參照當地在職職工享受的標準確定。 參與違法活動致死的,不得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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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接受職業培訓及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培訓和介紹等項服務。失業人員參加市、縣(市)就業訓練中心培訓和通過職業介紹機構推薦就業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市、縣(市)財政部門復核,給予每人次補助職業培訓補貼費500 元、職業介紹補貼費200 元。 參加社會培訓并取得合格證的,持有效收據報銷500 元以內的職業培訓費。企事業單位培訓下崗職工的,由單位申報,經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依據培訓時間長短,按培訓下崗職工人數撥付50—100 元/每人次的培訓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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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次月起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進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 (三)應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六)無正當理由,3 次不接受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服務的;或無正當理由連續3 個月不到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簽到的。 (七)被判刑收監執行刑期或被勞動教養的; (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在上述(二)、(三)、(七)項原因消失后仍未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中斷后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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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按規定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 年,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失業保險待遇,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發放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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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繳費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繳費個人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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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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