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長沙市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工傷認定證明; (二)被鑒定人身份證明、一寸免冠照片; (三)被鑒定人的原始病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各種醫學檢查報告(加蓋醫療機構管理部門公章)等資料; (四)法規、政策規定或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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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收到按規定填報的《長沙市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不予受理的,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應通知申請人,向申請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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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權要求陪同被鑒定人進行醫療技術鑒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格中規定的欄目明確填寫是否要求陪同鑒定的意見。用人單位要求陪同鑒定的,應提供陪同人員身份證明及單位介紹信。 被鑒定人拒絕用人單位陪同鑒定的,醫療技術鑒定意見不予承認。 用人單位拒絕為工傷職工申請勞動鑒定,職工個人也可向勞動鑒定機構申請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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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被鑒定人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間、醫療機構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指定;被鑒定人和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時間、醫療機構進行勞動能力醫療技術鑒定的,視為放棄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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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根據提供的有關資料提出醫療技術鑒定意見。根據醫療技術鑒定的需要,專家組可以要求被鑒定人另行提供相應的檢查資料。 被指定的醫療專家在接到醫療技術鑒定任務后,應當依據職工的傷殘情況,及時、科學、公正地對被鑒定人進行醫療技術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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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醫療技術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以及相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并發放《湖南省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證》,作為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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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凡未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并確認傷殘、病殘的職工,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醫療機構作出的勞動能力醫療技術結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予認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一律不予辦理工傷、病殘退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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