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暫住人員擬在暫住地居住十日以上的,應當在到達暫住地后三日內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暫住人口管理站申報暫住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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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年滿十六周歲的下列人員,應當申領暫住證: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招用的人員; (二)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運輸業的人員; (三)從事商業、飲食業、修理業、服務業的人員; (四)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人員; (五)從事其他行業需要申領暫住證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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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探親、訪友、旅游、就醫、出差、寄養、寄讀、學習培訓等暫住人員,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或者旅客登記,不申領暫住證。 常住戶口為臨潼區、閻良區及市轄縣的人員,在本區、縣跨鄉鎮居住的,申報暫住登記,不申領暫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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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申報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的人員,必須持有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有穩定的居所,育齡人員還應當攜帶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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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等場所的暫住人員,由留宿單位持登記名單,到本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暫住人口管理站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 (二)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暫住人員,由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代管人偕同暫住人員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暫住人口管理站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 (三)居住在居民或者村民家中的暫住人員,由戶主攜帶戶口本和暫住人員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暫住人口管理站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 (四)居住在賓館、酒店、招待所、旅社的暫住人員,應當持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旅客登記; (五)其他暫住人員,由本人直接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暫住人口管理站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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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公安派出所對申領暫住證的人員,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證件齊全的暫住人員,應當在受理當日核發市公安機關統一印制的《西安市暫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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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暫住證為一人一證,有效期最長為一年。 暫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暫住的人員,應當重新申領暫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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