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訪合法權益,密切各級國家機關和人民群眾的聯系,維護信訪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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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信訪工作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信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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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訊、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以下簡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并由國家機關進行處理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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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信訪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民主權利的一種方式,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信訪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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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信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或者謀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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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信訪工作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信訪工作秩序實行地方人民政府屬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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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信訪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各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部門主要負責人對信訪工作負總責,主管負責人負主管責任,其他負責人按照工作分工負分管責任。 各級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閱批來信,定期接待來訪,處理重大、疑難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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