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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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職工; (二)在城鎮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合伙企業及其職工; (三)境外企業駐廈門代表機構及其中方職工; (四)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勞動合同制職工; (六)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屬、省屬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個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與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決定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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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相分離的原則。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本人繳費基數、繳費年限掛鉤,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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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全市統一制度、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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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隨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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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建立、健全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實行養老金由社會保險機構發放,推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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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務。 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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