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失業人員管理,維護失業人員合法權益,保障其基本生活,促進其實現再就業,根據國家《失業保險條例》和有關政策、法律規定,結合海城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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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是指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并具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已辦理失業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尚未就業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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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市勞動就業服務局為失業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全市的失業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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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失業人員按本人戶籍所在地實行社會化管理。失業保險金由市失業保險管理機構按月發放。市失業保險管理機構按月將新接收的失業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提供給鎮(區)、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鎮(區)、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負責將失業人員名單及相關信息轉給失業人員居住地的社區,并登記造冊;鎮(區)、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負責失業人員具體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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