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節育措施費用負擔,根據勞動保障和計劃生育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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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和城鎮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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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人口與計劃生育、衛生、財政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生育保險的有關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生育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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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工所在單位參加了生育保險,且生育和避孕節育措施符合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在職和領取失業救濟期間依照本辦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職工支付生育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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