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登記證》是各級實施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勞動者進行就業失業登記、對勞動者實現“記錄一生、服務一生、管理一生”的基本載體。《登記證》全程記載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狀況,勞動者憑證享受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享受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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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凡我市戶籍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并有就業要求的城鎮勞動者和有勞動能力并有轉移就業愿望的農村勞動力,應到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登記證》。
對在本市穩定就業并辦理社會保障卡的人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再統一辦理《登記證》。自主創業或以靈活方式就業人員、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力申請辦理社會保障卡的,不再辦理《登記證》,相關數據可補充采集。已辦理社會保障卡的人員,如需辦理《登記證》以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并享受相關待遇的,可免費辦理《登記證》。
持有《山東省勞動者失業證》或《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人員,應到原發證機構統一換發《登記證》。原證件有檔案號碼和其他就業服務項目記錄的,由換發機構補錄在《登記證》相關項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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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已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本市戶籍勞動者以及來本市穩定就業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由用人單位按企業隸屬關系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統一辦理《登記證》。自主創業或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本地戶籍勞動者本人應及時到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證》;來本市穩定就業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到暫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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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申請核發《登記證》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戶籍證明;
(二)本人1寸免冠近照1張;
(三)本人學歷證書(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
從事個體經營的勞動者,須提供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的,須提供《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手冊》;外省戶籍的勞動者須持《暫住證》,已婚女性須提供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查驗合格的計劃生育證明。
已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須同時提供:《山東省就業登記表》及招用人員花名冊(連同電子版);用人單位與被招用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原件);從事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職業(工種)的,應出示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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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登記證》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按照省統一規定的樣式印制,所需經費由市、區縣分別承擔,免費向城鄉勞動者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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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登記證》編號與勞動者身份證號一致,勞動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只能持一本《登記證》和使用唯一的編號。《登記證》有效期為發放之日起至退出法定勞動年齡之日,期間更換、補發《登記證》時,編號不得變更,已持有《登記證》的外省勞動者離開日照后再次入本市就業的,應使用原《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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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登記證》統一使用基層勞動保障平臺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發放和管理,禁止手工操作。《登記證》發放按照基層受理為主、逐級審核確認、區縣統一發放的原則進行。首先由社區、村居對申領人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初審,將合格人員的相關信息錄入基層勞動保障平臺信息管理系統,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復審,復審合格后報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準確認;區縣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后,打印、加蓋本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行政印章(鋼印),由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村居發給申請人。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受委托承擔《登記證》管理、發放工作的基層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要確保發證信息的完整性和唯一性,嚴肅、準確記錄勞動者就業與失業變動情況,確保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登記的真實性和實效性,并做好相應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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