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來源如下: (一)參保居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財政補助的資金; (三)社會捐助的資金; (四)從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五)基金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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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人繳費標準 1.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每人每年按40元標準繳納; 2.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按70元標準繳納; 3.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每人每年按200元標準繳納。 (二)財政補助標準 按參保實際繳費人數計算,省財政每人每年補助30元,市財政每人每年補助20元,區財政每人每年補助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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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下列參保人員中,凡屬于本市并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重癥殘疾人員、重點優撫對象,享受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非在職在校大學生,其個人應繳費用由政府再給予適當補助。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和重點優撫對象的補助資金在醫療救助金中支付,重癥殘疾人員的補助資金在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支付。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一)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每人每年補助20元(個人實繳20元); (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補助35元(個人實交35元); (三)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每人每年補助100元(個人實交100元)。 屬于用人單位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其個人承擔部分,有條件的單位可給予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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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各級財政補助資金,由市、區財政局直接劃入各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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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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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區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地稅部門征收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屬全日制在校學生的,由所在學校統一到所在地的區經辦機構辦理;符合參保條件城鎮居民,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所辦理參保登記,再由街道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所統一到所在地的區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具體參保登記和繳費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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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結算年度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申報繳費期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0日。城鎮居民在申報繳費期內按規定辦理了參保或續保登記手續,并向地稅部門繳納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后,方可從當年的9月1日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在校學生于每年9月1日開始繳費,從繳費當月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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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未在規定的繳費截止日內辦理參保繳費或續保的,只能于下一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申報繳費期內辦理參保或續保繳費手續。繳費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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