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勞動仲裁案件錯案應當依據錯案的事實、行為人的法定職責、主觀過錯及錯案所產生的后果,追究案件承辦仲裁員、機構負責人和案件審批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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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獨任仲裁員違法辦理案件導致錯案的,由獨任仲裁員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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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合議庭違法辦理案件導致錯案的,由首席仲裁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仲裁員承擔次要責任,提出正確意見而未被采納的,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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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合議庭成員評議案件時,故意違反法律或者歪曲事實、曲解法律,導致評議結論錯誤的,由導致錯誤結論的人員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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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勞動仲裁機構負責人或案件審批人故意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對獨任仲裁員或者合議庭的錯誤不按照法定程序糾正,導致違法裁決的,機構負責人、案件審批人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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