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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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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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宣傳教育、技術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等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穩定現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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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計劃、財政、衛生、民政、公安、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藥品監督、統計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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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的生育觀念,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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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應當執行本條例,并實行計劃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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